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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 家开 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

时间:2025-09-23 来源: 网络 阅读:

根据《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》和《中 华人 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一、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拥护中 国 共 产 党的领 导,拥护社 会主 义制度,热爱祖国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。
(二)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 业知识和基本技能,并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。
二、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,达到专 业人才培养规定的毕业要求,经审核符合以下学术水平要求者,可申请学士学位:
(一)统设必修总部考试课程(不包括国 家开 放大学学习指南课、通过免修免考获得成绩的课程)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;
(二)毕业论 文(设计)成绩80分及以上;
(三)参加专 业相应的语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,或达到其他条件:
1、英语类专 业
(1)国 家开 放大学英语类专 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;

(2)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命题、国 家开 放大学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;

(3)全国高校英语专 业四级考试(TEM-4)及以上;
(4)在“中 国教育考试网”可查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(CET-6)(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);
(5)在“中 国教育考试网”可查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(PETS-4)及以上笔试(不含口试);
(6)国 家开 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学位评定委员会”)认定的其他考试或条件。
2、非英语类专 业
(1)国 家开 放大学非英语类专 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;
(2)国 家开 放大学组织的北京地区成 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;
(3)国 家开 放大学组织的合作高校相应专 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(适用于对应专 业);
(4)在“中 国教育考试网”可查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(CET-4)或六级考试(CET-6)(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);
(5)在“中 国教育考试网”可查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 级(PETS-3)及以上笔试(不含口试);
(6)医学英语水平考试(METS)达到三 级及以上;
(7)申请学位时已获得国 家承 认的学士学位及以上证书;
(8)本细则规定的英语类专 业的考试或条件。
(9)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考试或条件。
三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申请学士学位:
(一)在读期间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法律受到处罚;
(二)在读期间存在考 试作 弊、替 考、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;
(三)在读期间存在学术不端、作伪造假等行为;
(四)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。
四、学位 证书
(一)学位办公室统一制作学士学位 证书,委托各分部(学院)发放给学生。
(二)学位 证书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子学位决定之日起生效。
五、国 家开 放大学学士学位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学位获得者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,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;
(二)所学专 业名称;
(三)专 业对应的学位授予门类;
(四)学位授予单位名称,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 席签名;
(五)证书编号
(六)发证日期。
六、学位 证书是一次性证 件,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。学位 证书遗失或损坏的,经本人申请,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“学位 证明书”。学位 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 证书编号等内容。学位 证明书与学位 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七、学生在学位申请过程中,如因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未通过学习中 心审核,可以办理延期毕业,补考相关课程、参加学位语言考试或重新参加论 文答辩,符合要求后再次申请学位。
八、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,可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学士学位:
(一)毕业时已达学位授予条件但未提出学位申请的;
(二)毕业时除学位语言成绩外已符合其他学位授予条件,在毕业后参加学位语言考试且成绩通过的。
九、本细则由国 家开 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十、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,原《国 家开 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废止。